【案例】税局如何看待资产达到”待用资产“状态
- G H
- Jun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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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税法和审计的实务中,经常涉及一个问题,就是资产在哪个时点达到待用资产状态(assets "held ready for use").
最近,澳大利亚行政复议庭的 VSVS and FCT 判例有助于此分析。该案是原告人败诉,税局胜诉。
No.1
VSVS v.s FCT
该案的涉案资产在任何时候均未被纳税人用于其主要生意业务。
然而,纳税人主张,自2011年1月1日起,其已将该等资产“准备用于”主要业务的经营。
该主张基于以下理由:纳税人希望将该资产用于其主要业务,且该资产的性质使其本可用于该业务,但由于其兄弟的反对行为阻止了他以期望的方式使用该资产。因此,他持有该资产系出于用于其主营业务的意图,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实现该目的。
No.2
判决
澳大利亚行政复议庭表示,不太清楚的是,该被动资产(passive asset)在何时转变为可用于主营业务的资产(an active asset held ready for use in a business))。
例如,如果一处出租房产(rental property)被改造成民宿(guest house),它将在某个时间点从被动资产(passive asset)转变为主动资产(active asset)。但这种转变是在租金收入停止、翻新开始、翻新完成还是客人预订时发生,这是一个更难回答的问题。
澳大利亚行政复议庭指出,在其评估中,“准备用于业务”(held ready for use)这一表述蕴含着“即将发生(imminence)”的含义。
根据词典,“ready”的第一个定义是“完全准备就绪或处于可立即采取行动或使用的状态”。澳大利亚行政复议庭认为,在“达到可使用状态的资产(held ready for use)”这一表述中,“ready”一词正是以此含义使用。
将“ready”一词的此含义应用于民宿案例,在翻新工程完成前,无法认定该资产处于“随时可用于经营业务”的状态。更明确地说,若房屋正用于产生被动收入,则无论业主的最终意图(ultimate intention)如何,该资产在该时间点均不属于“随时可用于经营业务”的状态。
澳大利亚行政复议庭进一步指出,用于主营业务的资产具备以下特征:当某些阻碍或阻止其在主营业务中部署的意外情况消除后,该资产在其当前状态下适合用于主营业务。即使资产正在产生现金流或其他用于纳税人开展业务的财务资源,若其本质上是被动资产(passive asset),则不属于“待用资产(held ready for use)”。
因此,如果资产的部署并非迫在眉睫(imminent),因为其被用于其他非活跃资产(non-active asset)类型的用途,则该资产不属于“待用资产(held ready for use)”。
在CGT small business relief 下的active asset test, 在确定资产是否为活跃资产(active asset)时,需要考虑该资产在不同时段被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并确定在所有权期间超过一半的时间内,该资产是否被作为待用资产持有且未以某种方式作为被动资产进行部署。
资讯来源:《澳洲四大号外》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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