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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个体户用公司架构去避税?可以么?

  • Writer: G H
    G H
  • 16 minutes ago
  • 5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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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个体户,您是否曾经被建议过成立公司,或者信托去经营生意,以达到某种避税的目的?


ATO最新发布PCG 2025/5 Personal services businesses and Part IVA of the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 指南,阐述了税法第IVA部分反避税条例如何适用于经营个人服务收入(PSI)的纳税人。


ATO理解个人服务收入(PSI)规则及其与一般反避税条款(第IVA部分)的交互关系可能难以把握。


为此ATO制定新指南,帮助纳税人及其顾问在经营个人服务业务(PSB)时,更清晰地理解并管理其PSI义务。


该指南适用于通过经营PSB的个人服务实体(PSE)获取PSI的纳税人。当此类转让安排被用于将收入保留在实体内(利润保留安排)、转移给关联方(收入分割安排)或同时实施上述操作以享受较低税率时,将产生合规风险


指南明确了ATO认为存在“低风险”或“高风险”适用第IVA部分且可能引起关注的安排类型。


虽然第IVA部分可适用于任何高风险安排,但ATO更可能针对向关联低税率个人或实体进行大额分配或支付的安排。不过,若客户在2027年6月30日前已切实努力将安排调整为低风险,则无需担忧ATO动用合规资源追溯适用第IVA部分。


No.1

示例——中间公司、最高边际税率薪酬、利润保留


  • 杰伊(Jai)是持牌电工,通过其公司杰伊电气服务公司(JES)提供个人服务。杰伊是JES的唯一董事兼股东,JES聘用杰伊担任电工。


  • 在2024-25课税年度,JES与多家电气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为新建住宅提供电气安装服务。这些分包合同构成JES该课税年度的主要收入来源。


  • 电气布线、电缆及电器设备由电气承包商提供,但JES使用自有工具和设备进行安装。JES租赁商用车辆并拥有完成工作所需的基础设备。


  • JES通过分包合同获得的收入主要源于Jai的个人努力与技能,因此属于个人服务收入(PSI)。JES经自我评估确认其满足该收入年度的个人服务业务(PSB)测试标准之一,属于个人服务业务实体(PSB)。


  • JES在该收入年度总收入达250,000澳元。


  • 为使杰伊的收入维持在190,000澳元以下(该收入区间适用45%最高边际所得税率),2024-25收入年度其工资支付额设定为189,000澳元。扣除杰伊工资、租赁费用、工具及材料支出后,尚有26,000澳元利润,该利润保留在JES并按较低的企业税率25%征税。


  • 本案例涉及将个人预扣税款(PSI)的显著部分保留在低税率实体中,因此被视为高风险安排,可能触发第IVA部分的适用。这意味着ATO更有可能动用合规资源审查此类安排,包括评估是否应适用第IVA部分。


  • 变体方案:假设JES向Jai支付与其工作量相称的年薪(而非参照适用个人所得税率),其全年薪酬为200,000澳元。扣除租赁费、保险费、工具及材料等成本后,JES剩余利润为15,000澳元。


  • JES将15,000澳元利润作为年终奖金支付给Jai,Jai将该金额计入应税收入。


  • 此变体在相关收入年度将被视为低风险安排,因JES已向Jai支付全部净PSI,且Jai已将其申报为应税收入。


No.2

示例——中间公司利润保留安排


  • 切斯特身为企业顾问,自2018年起持续为非关联企业客户X公司、Y公司及Z公司提供个人服务。每年他通过与这些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合计获得约40万澳元收入。


  • 2022年初,切斯特咨询会计师以寻求减税方案。遵循建议,在2022-23财年伊始,切斯特成立私人公司“咨询切斯特有限公司”(CC),今后将通过该公司提供个人服务。切斯特是CC的唯一董事,股东为其控制的全权信托所设企业受托人。


  • CC与X、Y、Z三家公司签订新协议,承诺提供切斯特的个人服务。CC同时与切斯特签订服务合同。CC依据合同获得的收入主要源于切斯特的个人努力与技能,故属于其个人服务收入(PSI)。CC既无实质性创收资产也无雇员,因此其收入构成切斯特的个人服务收入,故CC属于个人服务实体(PSE)。


  • 在2022-23课税年度,CC因符合个人服务企业测试标准而自我评估为个人服务企业,据此判定个人服务收入规则不适用于切斯特的个人服务收入。CC向切斯特支付20,000澳元服务费,该金额低于其收取的个人服务收入,且与切斯特提供的服务价值不相称。净利润由CC保留,切斯特按符合第7A分部的条款向CC借款用于私人用途。


  • 本例中,相较于先前由客户直接支付服务费的安排,使用中间实体并未为切斯特带来任何额外的实质性、商业性或实际利益若无此安排,切斯特本可合理预期继续从服务中直接获取收入。利润保留在CC的行为总体上导致纳税额减少。通过设立CC作为中间实体,切斯特未将本应计入其应课税收入的款项纳入申报,此举构成可能适用第IVA部分的税务优惠。


  • 本例涉及将个人个人服务收入保留在低税率实体中,因此被视为高风险安排,可能触发第IVA部分适用。这意味着ATO更有可能调配合规资源审查此类安排,包括评估第IVA部分是否适用。


  • 若情况有所不同,例如CC向切斯特支付了占PSI相当比例的金额(如380,000澳元),则尽管第IVA部分仍可能适用,但基于低税率实体保留收入的相对重要性,ATO较少可能动用合规资源追究第IVA部分。在此例中,切斯特将接受合规义务的教育,并应预期未来将接受合规监控。


No.3

示例 —中间公司,无商业目的的利润保留


  • 戴安娜是IT顾问,受雇于JDIT公司(JDIT)。该公司由戴安娜及其丈夫乔拥有并控制。戴安娜和乔均为公司雇员,乔每月仅从事少量行政工作(固定薪酬)。乔另有一份年收入174,000澳元的非关联雇主雇佣收入。


  • JDIT与5家客户签订合同提供戴安娜的咨询服务,所有主要工作均由戴安娜完成。该公司没有实质性创收资产或其他雇员。JDIT根据合同获得的收入主要是对戴安娜个人努力和技能的报酬,因此属于她的个人服务收入(PSI)。


  • 因满足个人服务企业测试条件,该公司每年均自行判定为个人服务企业,据此认定个人服务收入规则不适用于戴安娜的个人服务收入。


  • 鉴于戴安娜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性质,其必须使用最新计算机软硬件(信息技术设备)。戴安娜使用的IT设备归JDIT所有,该公司每两年需投入12,000澳元进行设备升级。


  • 每个课税年度,JDIT通过戴安娜个人服务合同获得35万至40万澳元收入。戴安娜的薪酬为80,000澳元,与其服务价值不相称。乔的薪酬为5,000澳元,符合其行政服务的市价水平。JDIT始终保留剩余利润并投资于股票组合,历年均未分红。戴安娜和乔均依靠各自的雇佣收入生活。


  • 尽管JDIT在升级IT设备时产生资本支出,这仅意味着其每两年需保留至少设备税后成本。但该支出本身无法证明整体安排具有非税务目的,因为JDIT每年保留的金额远超IT设备升级所需资金。


  • JDIT、戴安娜与乔三方缴纳的总税额低于戴安娜若将其个人努力与技能产生的全部净PSI收入申报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缴税额。该未计入其应税收入的金额构成可适用第IVA部分的税收优惠。利润保留于JDIT整体上导致税负降低。


  • 本案例涉及将利润保留在税率较低的PSB中,因此被视为高风险安排,可能触发第IVA部分的适用。这意味着ATO更有可能调配合规资源审查此类安排,包括评估第IVA部分是否应予适用。


资讯来源:ATO, 《澳洲四大号外》公众微信号


免责声明:此非专业建议,请就特定情况付费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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