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开发商的样板房可以即时全额费用抵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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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房地产开发商客户通常会询问: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在土地上建造临时样板房是否属于经常性支出而非资本性支出?
如果是,那么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ITAA 1997)第40-BB分部的临时全额费用化措施将允许立即全额抵扣。
No.1
案例:Masterion Corporation Holding Co Pty Ltd 诉 澳洲税局
行政复审法庭(ART)不同意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观点,即该公司用于建造样板房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且根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ITAA 1997)第8-1条不可扣除。因为澳大利亚税务局将样板房视为“建筑物”,而非“设备” 。ATO认为该样板房应适用《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43分部(资本工程),而非第40分部(资本折旧)。若其属于“设备”,则可适用《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40-BB子分部作为全额抵税。
相反,ART裁定有利于税务人,认为该支出具有营运性质,因此根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8-1条,可作为一般扣除项在所得税中扣除。该支出属于具有营运性质的营销费用。
No.2
法庭的裁决理由
本案的核心要点在于:临时展示样板房不可居住,且其初衷始终是待原有设计不再具有市场竞争力时予以拆除和/或替换为更新设计。该展示样板房类似于模型,会需要被拆除,或者不可用于出租。
ART提出以下观点:
Masterton公司建造临时样板房的支出目的,旨在宣传和推广其长期从事的住宅建筑与销售业务。因此,该营销费用——即使金额巨大且属一次性支出——表面上应计入营业收入;
Masterton 公司长期以来的核心业务是作为住宅建筑的承包商
每套样板房仅用于向客户推广最新设计,直至被新设计取代;
建造样板房的支出并未扩大Masterton公司建造和销售住宅的业务规模。这是因为Masterton公司并未通过收购资产或进入新市场等方式,对其业务结构或产能进行调整或扩充。样板房支出是Masterton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的一部分,该公司通过常规投入来增加日常销售额并获取常规回报,二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利润或亏损;
这些支出作为既定业务的一部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换言之,就建设成本而言,这些营销支出是随时间推移而产生的渐进性开支,作为Masterton公司整体广告和营销战略的一部分,已被证明非常成功。证据表明,没有一座样板房是建好后就一劳永逸的,而是会不断更新以满足持续的需求。在样板房方面的支出是反复发生的、重复的或持续的,且已持续数十年。
参考:
Masterton Corporation Holding Co Pty Ltd and FCT [2026] ARTA 160,
National Australia Bank Ltd v FCT [1997] FCA 1394.
来源:《澳洲四大号外》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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