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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空壳公司还能作为有效的节税工具吗?

1 hour ago
5 min read

可以,但要看具体用途。 


在澳大利亚,空壳公司(Shell Company)仍然可能具有税务规划价值,尤其是用于保留利润、持有投资,或者作为家族信托的公司受益人(Bucket Company)。但是,它并不意味着只要设立一家公司,就可以合法地降低税负。


最重要的是区分三个概念:


  1. 税务递延(Tax Deferral): 将个人暂时不需要的资金留在公司,延后个人层面的补税。

  2. 永久节税(Permanent Tax Saving): 通过合法结构,实际降低整个投资或经营周期内的最终税负。

  3. 资产隔离(Asset Protection): 利用独立法人持有资产,但这不等于免税,也不保证资产绝对不受债权人追索。


对于澳大利亚的空壳公司,通常最值得研究的是第一种,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公司税率低于个人税率,就代表最终一定更省税。


一、为什么空壳公司仍然可能有节税价值?


1. 公司税率可能低于个人边际税率


澳大利亚公司通常适用以下所得税率:

公司类型

公司所得税率

符合基本税率实体(Base Rate Entity,BRE)条件的公司

25%

其他公司

30%

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25%的税率可能使保留利润具有税务递延优势。不过,纯粹持有投资的空壳公司通常不能直接假定适用25%的税率。


公司要符合BRE条件,通常需要满足:


  • 公司及其关联实体的全球合并营业额低于5,000万澳元;

  • 公司不超过80%的应税收入属于基本税率实体被动收入(Base Rate Entity Passive Income)。


被动收入通常包括利息、租金、部分股息及净资本利得等。因此,如果空壳公司主要靠银行利息、股票投资或其他被动投资获得收入,就可能适用30%的公司税率。


另外,非投资组合股息(a non-protfolio dividend)不属于基准税率实体的被动收入。广义而言,非投资组合股息是指支付给某公司的股息,且该公司在支付该股息的公司中持有至少10%的表决权。


2. 将利润留在公司,可以延迟个人所得税


假设一名澳大利亚税务居民个人的边际税率(含Medicare levy)为47%,其投资产生10万澳元应税收入。个人直接取得收入,按47%税率计算$47,000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取得收入,假设公司适用30%税率,$30,000公司所得税,公司税后保留的资金$70,000。相较个人直接纳税的暂时资金优势$17,000。


上述计算仅用于说明原理,假设没有其他扣除或调整。17,000澳元的差额通常是潜在的税务递延利益,并非必然的永久节税。


如果公司日后向澳大利亚税务居民个人派发股息,股东一般需要将股息及相应的抵免额纳入个人报税,可能还要补缴个人所得税。最终税负取决于股东的实际情况和可用的franking credits(股息抵免额)。


二、哪些情况下,空壳公司可能不值得使用?


1. 持有长期增值资产


如果空壳公司持有股票或投资物业,并在多年后出售,可能产生资本利得。


澳大利亚公司一般不能享受个人和信托在满足条件时可适用的50% CGT discount(资本利得税折扣)。因此,如果投资主要依靠长期资本增值,使用公司持有资产未必比个人或信托更节税。


通过公司投资资本资产(如房地产、企业或股票市场)意味着所得收入的税率可限制在企业税率水平并可进行再投资,但资产的最终变现将适用更高的实际资本利得税税率。若通过信托进行相同投资,则可在未来变现时申请资本利得税减免,但如果每年将产生的任何收入分配给个人,则可能适用更高的税率。


虽然不提议在持有长期增值资产中使用“空壳公司”,但短期则能兼顾两者的优势。信托产生的收入可分配给空壳公司,从而将税负限制在企业所得税率范围内;如果该收益未予支付并重新投资于信托,则未来变现这些投资时可享受50%的减免。


2. 公司资金被股东用于个人用途


这是空壳公司规划中非常重要的风险。


如果私人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贷款、支付私人开支,或者免除债务,可能触发《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中的 Division 7A,被视为股息。某些情况下,该股息可能不能享受股息抵免。


因此,公司账户中的钱并不等于股东可以随意使用的个人资金。


3. 公司没有实质商业目的


单纯设立公司并不违法,但如果安排的主要目的涉及不当获取税务利益,可能需要考虑一般反避税规则 Part IVA。公司还会产生ASIC年审、会计、报税及其他合规成本。


三、如果是家族信托,空壳公司是否仍有价值?

如果你的实际目的是设立一家空壳公司,专门接收澳大利亚家族信托的利润分配,那么需要进一步分析 Bucket Company(公司受益人) 的安排。


例如:

  • 家族信托当年产生50万澳元应税收入;

  • 信托将部分收入合法分配给公司受益人;

  • 公司按适用税率纳税,并将税后资金保留用于未来投资。


这种结构可能具有税务递延作用,但需要同时考虑信托分配的法律效力、公司税率、Division 7A,以及资金是否最终流向个人。


四、新预算案下新税法条例对空壳公司的影响

  1. 取消50%的资本利得税折扣


作为联邦政府2026–27财年预算改革的一部分,目前对享受50%资本利得税折扣的严格限制,已基本消除了此类架构的核心合理性。如果纳税人无法享受50%资本利得税折扣,直接投资于公司可能更为简便。当然,信托和个人仍可就新住宅房产投资申请资本利得税减免,或通过政府在其拟议的“创新企业资本利得税优惠”下有限保留的50%减免来申请。此外,成本基础指数化仍仅适用于个人和信托(不适用于公司)。但鉴于成本基础指数化调整的优惠力度很可能(且按设计)远低于资本利得税折扣,加之2027年7月1日后资本利得税折扣的适用范围将大幅缩减,许多纳税人可能会认为“空壳公司”架构已不再具有显著优势。


  1. 针对酌情信托提出的30%最低税率


政府拟自2028年7月1日起,酌情信托的信托收入将适用30%的最低税率。当信托收益分配给个人时,该受益人可就受托人层面已缴纳的税款申请不可退还的税款抵免。这意味着必须缴纳至少30%的税款,但可避免双重征税。


但是,若信托收入分配给公司受益人,则无法享受此类抵扣。实际上,这将导致双重征税。已由信托受托人按30%税率征税的收入,将在公司层面再次被征税。


实际税率可能超过60%,这使得传统的公司受益人分配策略完全不可行。如果该方案最终实施,将彻底扼杀“空壳公司”结构。



Disclaimer: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professional advice fo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It should not be relied upon as a substitute for tailored 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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