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国公民澳洲买地因违反FIRB规定被处以50.8万澳元罚款

一名中国公民因未能在四年内于该空地上建造住宅,被处以508,000澳元罚款。
这是一个对澳洲外国投资者持有空置住宅土地(vacant residential land / land banking)非常值得关注的最新联邦法院案例。它与 FIRB/ATO 对外国投资者购地后未按批准条件开发的执法直接相关。
1. 案情概述
被告 Li 女士(中国公民)在澳大利亚购买了一块未开发的住宅用地(vacant residential land)。作为外籍买家,她根据《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Cth),简称FATA)向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申请批准,在 2016 年购买了位于 Victoria Berwick 的一块约 401平方米住宅用地,购买价格约 $296,000。
Treasurer/FIRB 给出的 No Objection Notification (NON) 并不是无条件批准,而是附带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必须在规定的 4年期限内在土地上建造住宅。4年期限于 2020年3月4日届满。
但是:
土地仍然是 vacant land;
没有建造住宅;
没有申请延长/修改批准条件;
没有采取实际建设措施;
Li 后来离开澳大利亚;
ATO 多次联系她;
她后来表示自己没有足够资金建房,并希望在未进行任何开发的情况下直接出售该房产;
但她没有按照批准条件完成开发,也没有积极解决违规问题。
更重要的是,她后来也没有参与 Federal Court 的诉讼程序。
因此,法院最终以 default judgment 的方式处理。
2. 核心法律争议
违反 FATA 法案:被告未能履行批准条件,是否构成违反 FATA 第 96(1) 条。
民事罚款(Pecuniary Penalty)计算:依据《2014年监管权力(标准条款)法案》(Regulatory Powers (Standard Provisions) Act 2014 (Cth),简称RPA)第 82(3) 条,应向被告施加多少数额的民事罚款。
资产冻结与法定抵押权(Statutory Charge):如何处理之前对该房产颁布的中间冻结令(Interlocutory Freezing Order)。
3. 法院裁决与法律要点
(1) 违法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未能履行建立住宅的条件,违反了 FATA 第 96(1) 条的民事罚款规定。
(2) 罚款计算与连续违规(Continuing Contravention)
违规不是只有“一次”,这是本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Li 的4年开发期限结束后,理论上很多人可能会理解为:“2020年3月4日违反一次,之后只是继续处于违规状态。” 法院并不是这样处理。根据 Regulatory Powers (Standard Provisions) Act 2014 s 93,法院认定这是一个 continuing contravention。也就是说:
2020年3月4日违规一次;
2020年3月5日又是一次;
2020年3月6日又是一次;
……
直到实际纠正违规为止。
因此,Li 最终产生了 超过2,300项 separate contraventions。
这是本案对外国投资者最大的警示之一。
理论上的罚款可能非常巨大。这里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计算。
因为每天都可以构成一个 contravention,所以如果简单把每天的最高 penalty 相加,理论上的最高罚款会非常高,甚至达到数亿澳元级别。但法院没有机械地这样计算。
法院认为,这些违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是多个 contraventions,但实际上是:同一持续行为(single course of conduct)。因此法院需要根据整个行为综合确定一个 just and appropriate penalty,而不是简单把2,300多个最高罚款全部相加。
最高罚款上限计算:根据 FATA 第 96(4) 条,在违规期间的最高罚款可翻倍至以下三者中的最大值:
1. 将获得的资本收益(Capital Gain)的两倍;
2. 购房对价(Consideration Paid)的 50%;
3. 房产市场价值(Market Value)的 50%。
在本案中,最大值为资本收益的两倍(计 $254,000 澳元)。
每日连续违规:根据 RPA 第 93 条,持续违规的每一天均构成单独的民事违法行为。被告连续违规超过2,300 天。在立法修正前后,每日罚款上限分别达到 $254,000 澳元及 $508,000 澳元。
最终判处罚款:法院综合考量了 RPA 第 82(6) 条规定的所有相关因素后,完全采纳了税务局局长提出的$508,000 澳元罚款建议,认为该处罚数额适当且具有充分的威慑力。
(3) 执行与担保(冻结令与法定抵押)
法院裁决宣布后,此前颁布的临时冻结令随之失效,并由 FATA 第 104(3) 条项下的法定抵押权(Statutory Charge)替代。
为防止出现短时间的产权空白(从而使被告有机可乘转让房产),法院将冻结令额外延长 28 天,以便税务局局长有足够的时间正式登记该法定抵押权。
4. 案件启示与意义
严格审查外资购房条件:澳大利亚当局对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后的开发承诺(如建房时限)执行非常严格的监管,未能履行承诺将面临重罚。
高额日积累罚款:违规行为若长期未纠正,根据“每日连续违规”原则计算的总罚款上限将极其高昂。
跨国执法与资产追缴:即使外籍买家离开澳大利亚境内,澳洲政府仍可通过对其在澳不动产设立法定抵押权(Statutory Charge)来确保民事罚款的执行。
法院在确定 penalty 时,不只是看土地没有开发,还考虑了 specific deterrence(特别威慑)。
被告Ms Li:
知道自己有开发义务;
没有完成建设;
没有申请修改条件;
ATO 多次联系;
曾经表示没有钱建房;
有意出售未开发土地;
后来没有参与法院程序。
法院认为这些因素增加了需要进行 specific deterrence 的必要性。
此外,Li 在其他住宅物业方面还有 unpaid vacancy fees 等外国投资框架下的违规/不合规情况,这种更广泛的 non-compliance pattern 也被法院考虑。
5. 案件对于中国居民/中国公司投资澳洲住宅土地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过去很多外国投资者的思维可能是:“FIRB批准我买地了,我以后什么时候开发、什么时候卖,是我的商业决定。”
Li 案说明这种理解是危险的。
如果批准文件明确要求:construct one or more dwellings within four years,那么这个条件本身就是法律义务。
不能因为:
资金不足;
建筑成本上涨;
房地产市场不好;
想等房价上涨;
想以后再开发;
想直接出售;
就自动摆脱这个条件。
如果确实无法按照原批准条件完成,应该考虑是否可以/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 variation,而不是单纯让期限过去。
Source: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Li (No 2) [2026] FCA 1424, summarised by ChatGPT
Disclaimer: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professional advice fo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It should not be relied upon as a substitute for tailored 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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