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TO上诉成功,纳税人”赠与资金“不免税!判决大反转,需缴税及利息上千万元!

微信公众好《澳洲四大号外》曾有一文《 【税例】3300万澳元从海外存入澳洲张姓纳税人账户,税局要征税,结果如何?》,当时是纳税人赢。
税局不服,上诉得法院支持。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Cheung [2026] FCAFC 75 是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全庭(Full Court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于 2026年5月28日 审结的一起重要税务上诉案件。
该案核心围绕“未申报的跨国巨额收入”与“纳税人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展开,标志着税务局(ATO)在反避税与查核未申报海外收入方面取得的关键胜利。
No.1
案件核心背景与起因
当事人:
澳大利亚税务局局长(ATO Commissioner,上诉人)vs. Lin Jum Cheung(张先生,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与时间:
张先生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但在 2005 至 2015 财年期间均未就相关的海外”赠予“收入报税。ATO 发起违约评估(Default Assessments),认定其账户中收到的 99 笔银行存款及第三方支付(总计约 3,280 万澳元),以及 约 190 万澳元的利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具体案情见《【税例】3300万澳元从海外存入澳洲张姓纳税人账户,税局要征税,结果如何?》
资金来源:
上述 3,280 万澳元资金来源于瓦努阿图一家大型连锁超市企业 Au Bon Marche (ABM) 的利润。
No.2
争议焦点与双方抗辩
纳税人的主张:
张先生辩称自己并非 ABM 超市的股东或雇员。
他声称该超市由其姐姐全权持有,这笔巨额资金是姐姐出于家庭文化习惯和亲情责任向他发放的免税赠与(Capital Gifts),用于代全家进行投资。
在一审(单法官审理的 Federal Court)中,法官采信了其关于文化和家族赠与的说法,判定纳税人胜诉。
税务局(ATO)的上诉:
ATO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联邦法院全庭。
ATO 认为,这笔资金实际上反映了张先生在 ABM 超市中的权益,或是对他为超市提供服务的报酬。更关键的是,纳税人未能提供客观一致的书面证据证明这确实是“赠与”。
No.3
法院判决结果
联邦法院全庭(Charlesworth、Goodman 及 Horan 法官)一致裁定 ATO 上诉获胜,撤销了一审判决:
未尽举证责任:
根据《1953年税务管理法》(TAA)第 14ZZO 条及经典判例(如 Dalco 案),举证责任完全在纳税人一方。纳税人不仅需要证明 ATO 的评估是错误的,还必须以概率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原则,提出客观、连贯、且有文件支持的证据来证明正确的纳税金额是多少。
口头陈述不足以推翻事实证据:
法院指出,虽然家族文化背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在面对巨额、长期的商业利润转移时,单纯依赖口头证词或文化习惯解释是不够的。案中的历史商业记录、管理角色痕迹等客观事实与张先生所谓的“纯粹赠与”论述存在矛盾。
高等法院拒绝特许上诉:
张先生后续向澳大利亚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申请特许上诉(Special Leave),但被驳回,全庭判决为最终裁决。
No.4
案件的法律意义与影响
明确海外资金入账的审查标准:
对于从海外家族企业、亲属账户频繁或巨额转入澳大利亚的资金,仅凭“家族赠与”或“文化惯例”口头辩解将极难过关。
强化 ATO 违约评估的法律地位:
再次确认了在面对未申报收入(Unexplained Income)时,ATO 发出的评估具有法律推定效力,纳税人若想推翻评估,必须出具全面且具备同期书面证明(Contemporaneous Documentation)的证据链。
No.5
ATO的后续跟进
针对联邦法院全体法官庭在税务专员诉张 [2026] FCAFC 75一案中作出的裁决,ATO现已发布一份《裁决影响声明》(DIS)。
简而言之,法院认定张先生在2005年至2015年间从其家人在瓦努阿图经营的超市业务中收到的款项属于应税收入,须缴纳所得税。这些款项并非免税的家庭赠与。法院最终认定,张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于赠与。
尽管张先生是以个人身份收到这笔款项,但法院在裁决中指出,纳税人需要提供连贯、一致、有佐证且完整的记录。若缺乏这些记录,则难以证明资金是真正的赠与而非未申报收入。
DIS的公众咨询期将持续至2026年12月4日。
No.6
了解赠与与税收
从海外收到的赠与,在税务处理上与来自澳大利亚居民的赠与相同:通常无需申报。见《【税务】现金赠予需要交税吗?》和《【税务】ATO打击自称为赠予或者贷款的未报税收入》
但是,如果您作为商业性项目或营利活动的一部分收到现金赠与,则可能需要纳税。
所需记录
如果您根据非正式安排从海外亲属处收到款项,您有责任保留清晰的原始记录和文件,以证明这些资金是真正的赠与或贷款。如果您无法证明资金的性质,ATO 可能会将其视为应税收入并征税。
ATO要求您保留的文件包括:
贷款协议
银行对账单
收到赠与时的书面确认函
证明贷款用途的会计记录
赠与人或贷款人的财务记录。
纳税人警示 TA 2021/2 将未申报的境外收入伪装成来自相关海外实体的赠与或贷款 提供了更多信息。
值得关注的安排
TA 2021/2概述了ATO对部分纳税人试图将未申报的境外收入伪装成相关海外实体赠与或贷款的担忧。如果您处于这种情况,ATO强烈建议您阅读该文件,以确保避免此类安排。
如果这些安排适用于您,建议您:
寻求独立的专业建议
考虑进行自愿披露
采取主动措施有助于减轻可能适用的处罚。
Source: Cheung case – Decision impact statement |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Disclaimer: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professional advice fo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It should not be relied upon as a substitute for tailored 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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