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例】纳税人能否以“疏忽大意”及税务代理的介入为由申请减免罚款?--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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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起案件,Tilli 诉税务专员案 [2026] ARTA 80,因其对行政处罚条款的简明阐述,以及重申了纳税人必须对向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提供的信息准确性承担积极责任(即使聘请了专业顾问),该案迅速成为行政复审法庭(ART)税务案件中极具参考价值的判例。
No.1
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纳税人蒂利是否因在税务事务中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须承担税务专员依据《1953年税务管理法》附表1第284条所处以的行政处罚。税务专员认定蒂利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并据此对其处以罚款。
申请人蒂莉是夏卡家族信托(Sciacca Family Trust)的受托人,她提交了2015、2016和2017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这些申报表披露的信托收入金额相对较少,且由税务代理编制。然而,经审计后,税务专员发现存在大量未申报的应税收入。这些遗漏包括:
信托名下房产产生的租金收入;
银行账户中来源不明的存款;
从申请人丈夫处收到的现金;以及
未在申报表中如实披露的其他款项。
税务专员认定该等申报表包含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依据《1953年税务管理法》(联邦)(TAA)附表1第284分部处以行政罚款。
税务专员认定,纳税人因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应承担短缺罚款,鉴于纳税人存在鲁莽行为,该罚款按50%的基本罚金率计算。此外,由于导致罚款的情形在2016和2017两个课税年度再次发生,该罚款还需上调20%。
申请人向行政复审法庭申请复审。
No.2
申请人的论点
申请人主张:
她缺乏财务知识。
在财务事务方面,她高度依赖丈夫。
她依赖税务代理准备和提交纳税申报表。
任何错误均属无意之失,而非鲁莽所致。
鉴于经济困难及个人情况,应酌情免除罚款。
裁决庭指出,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上述主张,且未出席听证会作证或接受交叉询问。
No.3
税务法庭的裁决理由
裁决庭驳回了申请人将该行为定性为单纯疏忽的尝试。
以下几个因素至关重要:
1. 未申报的巨额收入
未申报的收入数额巨大,且来源于多个渠道,而非单一的会计错误。这些遗漏并非孤立的错误,而是更广泛的不准确申报模式的一部分。
2. 依赖税务代理不足以免责
裁决庭强调,聘请税务代理并不自动使纳税人免于处罚。纳税人仍有责任确保提供给代理的信息准确完整。若仅在未核查明显错误的情况下签署并提交纳税申报表,仍可能构成鲁莽行为。
3. 缺乏证据
申请人关于自身财务知识有限、依赖丈夫以及经济困难的主张,均未得到书面或口头证据的支持。税务法庭认定,现有材料不足以支持降低处罚等级或准予减免。
4. 不应准予减免
尽管税务专员在减免处罚方面拥有广泛的裁量权,但税务法庭认为不存在足以证明干预合理的特殊情况。申请人未能说明为何按常规执行处罚制度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No.4
裁决
裁决庭裁定:
申请人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该行为应被定性为疏忽大意,而非仅仅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处以50%的基准罚款率是正确的。
不应再给予进一步减免。
据此,裁决庭维持了专员的异议决定。
No.5
该裁决的意义
本案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清晰且通俗地概述了第284条行政处罚制度,并阐明了以下各项之间的区别: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予处罚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25%的罚款率
鲁莽行为: 50%的罚款率
故意违反法律: 75%的罚款率
该裁决重申了若干实践原则:
纳税人不能仅通过归咎于税务代理来规避处罚。
重大且无法解释的遗漏可作为认定鲁莽行为的依据。
在税务法庭审理中,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
仅凭经济困难极少能成为减免处罚的正当理由。
即使没有蓄意欺诈,只要对纳税申报的正确性存在严重漠视,亦可认定为鲁莽行为。
参考:Tilli and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26] ARTA 80, The Tax Institute
来源:微信公众号《澳洲四大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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