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ATO能否要求您提供境外信息?
- Mar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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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您可能会有以下疑问: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能否要求您提供境外信息并核查您的海外收入?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能否为税务调查进入您的住所?
如果我不配合这一要求会怎样?
今天 Uncle Jack 与大家分享。
No.1
税务专员的广泛权力
《税务行政法》附表1第353-10(1)条和第353-15(1)条赋予税务官员非常广泛的取证权限,以便获取信息和证据。
第353-10(1)条规定,税务专员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您履行以下全部或部分义务:
(a) 向税务专员提供其为执行或实施*税法所需的一切信息;
(b) 为执行或实施税法之目的,出席税务专员或其授权人员的听证并作证;
(c) 为执行或实施某项税法之目的,向专员出示您保管或控制的任何文件。
第353-15(1)条赋予专员或其授权人员查阅场所、文件等的权利。
(a) 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并停留于任何土地、场所或地点;且
(b) 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全面且自由地查阅任何文件、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及
(c) 可查阅、审查、复制或摘录任何文件;以及
(d) 可查阅、审查、清点、测量、称重、校准、测试或分析任何货物或其他财产,并为此目的提取样本。
No.2
对纳税人或其会计师的影响
未遵守第353-10条通知可能构成违反《税务行政法》第8C条或第8D条,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纳税人不得以合同保密义务或援引免于自证其罪的特权为由,为不遵守第353-10条通知的行为辩解。
No.3
“境外信息通知”
税务专员可根据《税务行政法》附表1第353-25条发出“境外信息通知”,要求纳税人提供位于澳大利亚境外且与该纳税人的税务评估有关的信息或文件。
“境外信息通知”必须明确规定一个期限,该期限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至少90天,您须在此期限内提供信息或出示文件或副本。
如果纳税人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该信息在日后就纳税人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诉讼程序中将不予采纳。这意味着纳税人将无法在日后试图对税务专员发布的评估或修订评估提出异议时使用该信息。
No.4
法律特权
纳税人或许可以援引法律专业特权来拒绝提交文件,但仅限于那些主要目的是为获取法律建议或准备诉讼而产生的通信(Esso Australia Resources 诉税务局案,2000 ATC 4042)。
来源:PS LA 2004/14 - Access to 'corporate board documents on tax compliance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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