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不住满183天也可能是澳洲纳税居民。183天并非主要测试!(3/3) - 具体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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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多了朋友在谈论关于避免183天澳洲纳税居民的问题。比较多的误解是,不在澳大利亚住满183天就不是澳大利亚纳税居民了。
其实不然。因为即使你住满183天也不一定是澳大利亚纳税居民,而即使你不住满183天,依然有可能是澳大利亚纳税居民,就全球收入在澳大利亚纳税。
因为,你可能满足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定义中的更主要的测试 1)Resides test; 或者 2)Domicile Test.
上两期,Uncle Jack 先与大家分享有关Resides test 和 Domicile test,
本期谈论的是183天测试
No.1
183天测试
在收入年度内,若某人在澳大利亚停留183天或以上,则该人将被视为居民,除非税务专员确信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 该人的通常居住地(usual place of abode)位于澳大利亚境外,且
• 该人无意在澳大利亚定居。
No.2
适用情况说明
如果您在一个收入年度内于澳大利亚停留183天或以上,除非税务专员确信您的常住地(usual place of abode)位于澳大利亚境外且无意在澳定居,否则您将符合此项测试标准成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
常住地(usual place of abode) 定义
在183天测试中,个人常住地指其通常居住的地点,可为特定住所或国家。根据该测试,个人仅能拥有一个常住地。但若个人仅在各国间旅行而未建立紧密联系,则可能不存在常住地。
若某人在澳大利亚境内外均有住所(place of abode),则需进行比较以确定其常住地(usual place of abode)。比较特定个人的两个住所时,ATO将考察其对每个住所的使用性质与重要性。由此可确定何处为常住地,区别于其他虽属住所(place of abode)但不符合常住地(usual place of abode)特征的场所:参见Emmett J at [78] in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Executors of the Estate of Subrahmanyam [2001] FCA 1836 《联邦税务专员诉苏布拉马尼亚姆遗产执行人案[2001]》第78段埃米特法官意见。
No.3
举例
如果ATO确认您确有在相关课税年度定居澳大利亚的意图,您通过长期租赁在澳大利亚租住房屋,在澳大利亚停留超过183天,则澳大利亚已成为您的常住地。
No.4
一个测试即可
法律仅要求您通过一项测试即被视为税务居民。
上两期与大家分享的是Resides test, 和Domicile test,
本期分享的是183天测试。
最近有位纳税人与澳洲税局有关“税务居民”争论的案例也非常值得参考,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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