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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主要居所且分居生活,是否免征CGT?

  • 2 days ago
  • 3 min read

在澳大利亚,如果丈夫全权拥有位于悉尼的一处主要住宅房产,妻子全权拥有位于墨尔本的一处主要住宅房产,且自2020年以来,夫妻二人因工作原因分别居住在两个不同城市的房产中,那么当他们在2026年出售各自的房产时,夫妻双方能否均享受澳大利亚100%的主要住宅资本利得税(CGT)免税待遇?


No.1

简短回答:不可以


夫妻双方均无法就同一时期内位于两个不同城市的两处房产同时申请100%的主要居所资本利得税豁免。澳大利亚税法要求夫妻双方必须选择豁免额的分配方式


No.2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观点



如果您与配偶在某段期间居住在不同的住所,就资本利得税(CGT)而言,您和配偶必须:


  • 选择其中一处住所作为该期间双方的共同主要居所

  • 各自指定其中一处住所作为该期间自己的主要居所。


如果您在该期间指定了不同的住所,且您对所指定的住所的持有比例为50%或以下,则您有资格就您的份额享受免税待遇。


若您持有超过50%的产权,在您与配偶居住地不同的期间内,您所持份额可享受半数期间的免税待遇。此规则同样适用于您的配偶。


该规则适用于配偶双方指定的每处主要居所,无论该房产为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无论是作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即使配偶因工作原因分居,且各自拥有其住房100%的所有权,此规则依然适用。


No.3

税法依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118-170条


根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118至170条,


当配偶拥有不同主要居所:


(1)  如果在某期间内,一处住宅是您的主要居所,而另一处住宅是您的*配偶(除与您长期分居的配偶外)的主要居所,您和您的配偶必须:


(a)  选择其中一处住宅作为该期间内双方的共同主要居所;或


(b)  指定不同的住宅作为该期间内各自的主要居所。


(2)  若您指定不同的*住宅作为该期间内各自的主要居所,则应按照第(3)和(4)款的规定分摊免税额。


(3)  若在该期间内,您对所选*住宅的权益未超过该住宅总权益的一半,则该住宅被视为在该期间内是您的主要居所。否则,该住宅被视为在该期间的一半时间内是您的主要居所。


(4)  如果您的配偶在其所选住宅中的权益在该期间内未超过该住宅总权益的一半,则该住宅被视为在该期间内是您配偶的主要居所。否则,该住宅被视为在该期间的一半时间内是您配偶的主要居所。


示例:您和您的配偶(均为澳大利亚居民)以按份共有形式各持一半份额共同拥有一套联排别墅。您与配偶还以按份共有形式共同拥有一处海滨别墅,您的份额为30%,配偶的份额为70%。自1999年7月1日起,您主要居住在联排别墅中,而配偶主要居住在海滨别墅中。2000年7月1日,您与配偶处置了这两处住宅。


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您将联排别墅指定为主要居所,而您的配偶将海滨别墅指定为主要居所。在此期间,联排别墅被视为您的主要居所;海滨别墅则被视为您的配偶在此期间一半时间内的主要居所。


No.4

分享人 Uncle Jack


Uncle Jack 拥有超过25年的全球专业工作经验,曾在全球两大“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澳大利亚、欧盟及中国办公室,为客户提供交易咨询、税务及审计服务长达十六年,随后创立并运营TCG已逾十年。 


Uncle Jack 曾接受《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AFR)、美国CNBC、英国ACCA全球《AB杂志》以及澳大利亚全国特别广播服务(SBS)等主流媒体采访,就税收与经济相关热点话题发表专业见解。


Uncle Jack 在UNSW接受过《专家证人》的专门培训,目前是一家澳大利亚联邦机构聘用的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为重大税务案件向法庭提供独立的财税相关专家证人专业意见 (expert report)。


有兴趣联系的,可以电邮 info@TigerConsulting.com.au


参考:澳大利亚税务局(ATO),《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ITAA 1997)


免责声明:此非专业建议,请就特定情况付费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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