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税局争论是否为澳洲“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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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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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宗由联邦法院发回行政上诉 tribunal(现为行政复核 tribunal(ART))重新审理的案件中,ART裁定,一名个人纳税人根据普通概念(ordinary concepts)并非澳大利亚居民,但根据住所(domicile)测试(即住所位于澳大利亚的个人,除非税务专员满意该人的永久居所位于澳大利亚境外)符合澳大利亚居民身份(Quy and FCT)。
在首次 tribunal 裁决中,行政上诉 tribunal 裁定,纳税人在相关课税年度根据普通概念为所得税目的的居民,同时根据住所测试亦为居民(Quy and FCT)。
纳税人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洛根法官(Logan J)准许上诉,既涉及居所(domicile)测试,也涉及普通居民(ordinary resident)测试,并认为该事项应发回 tribunal 根据法律作出裁决(Quy v FCT)。
在发回重审后,关于住所测试,上诉审裁庭指出,判断一个人是否在澳大利亚境外有永久居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的问题,超出了其能否证明自己在另一地居住、工作和社交(即使是较长时间)的范围。其必须证明已放弃在澳大利亚的住所,并在其他地方建立了永久居住地(而非临时居住地,即使该居住地并非永久性)。综合考虑所有事实,裁决庭无法认定纳税人在相关课税年度中在澳大利亚境外拥有“永久住所”。
每个案件必须根据其自身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某一案件中对特定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在存在相反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不具有相同影响。税务专员和纳税人均援引了联邦法院在Harding案中的裁决内容,并在上诉中援引了联邦法院全体法官的裁决,以支持各自的论点,且Harding先生的具体情况与纳税人的情况存在一定相似性。
ART指出,本案中裁决机构得出的结论与Harding案的结果不同。作为一般性观察,联邦法院对Harding先生情况的描述表明,其对在中东地区定居以享受当地生活方式以及出于职业原因存在强烈意愿,且此意愿与在澳大利亚的个人或家庭联系无关。关于哈丁先生离开澳大利亚时的意图,存在一个“未被挑战的事实认定”。而本案纳税人则不同,其在长期雇主的不同工作安排下,曾搬迁至澳大利亚境内外多个地点。
资讯来源:Taxation in Australia April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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